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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篇]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地籍清理

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應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審認異議事由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二、申請人或異議人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