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人應按標售公告各標號之保證金金額繳納保證金。二、繳納方式:投標時應檢附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期之劃線支票(指所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票據受款人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保管金專戶」,若受款人非「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保管金專戶」者,應經所載受款人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