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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若重測前後面積增減,是否有追繳補償措施?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地籍測量類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面積登記有效位數之變更(重測前為公頃以下四位、重測後為公頃以下六位),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另土地之四至界址以所有權人最明悉,地籍圖重測係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並設立界標。即依據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範圍,測定各宗土地位置、形狀、大小,其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故地籍圖重測後土地面積或有增減情事,但就所有權人而言,實地使用之範圍並無變動。
二、依內政部74年9月9日台(74)內地字第340883號函釋略以: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就所有權人言,其財產並未變更,依歷年辦理重測成果統計,重測前後面積發生增、減者,各約佔三分之一,倘面積增加者,須追繳地價,面積減少者須補償地價,則獲補償者勢將迅予領取,然其因面積減少所生不滿之情形並不因此消除;反之,追繳地價必困難重重,拖延訴追,所有權人或認為其所有土地因祖傳或因價購,取得範圍即是如此,使用狀況並未變更,其拒不付款心理必甚強烈,結果將引起政府與民間更大困擾。
參考德、日、瑞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增減之土地,並無追繳補償之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625號解釋略以:「…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之情形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者,即表示依重測前之土地登記標示之面積為計算基礎而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並不正確,其致土地所有權人因而負擔更多稅負者,亦應解為係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規定之『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