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果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於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會以書面(平信)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至地政事務所免費換發書狀。 二、土地所有權人請攜帶:土地、建物權狀正本、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普通章),另若是72年(含)之前核發之權狀(未載身分證字號),應先至戶政單位申請當年設籍之戶籍謄本。 三、若委託他人辦理時,請受委託人(代理人)另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