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協調會為委員制(合議制),係由委員聽取各方陳述意見及審酌相關資料後,經委員集思廣益以合議決定出最合理的爭議處理方式,而縣府主要為辦理幕僚作業,自應依其調處結果。二、土地所有權人如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結果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一經提起訴訟應俟判決結果辦理。土地界址之爭議,係屬私權爭執,如向司法機關訴請審理時,應以相對之當事人為被告提出確定經界之訴,至地政機關非私權爭執之當事人,不得以之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