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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重測地籍調查時,共有人未全部到場,或到場指界發生指界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地籍測量類

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
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之規定逕行施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