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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接獲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到場而不能指界時,應如何處理?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地籍測量類

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視同其自行指界。
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第2項規定予以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