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 1.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至少2次)↓2.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3.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4.擬具徵收計畫書(前項程序無法取得用地者)↓5.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6.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7.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8.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9.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