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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徵收類

(一)土地為分別共有者,按徵收公告當時登記權利人之持分領取;土地為非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或出具協議書由協議取得人領取。
(二)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三)土地經法院拍賣或判決確定者,為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買受人,或因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
(四)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為其破產管理人。
(五)土地為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授田後離場、死亡、行蹤不明之場員所有者,由該委員會代為具領。
(六)土地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檢具資格、印鑑證明代表具領。
(七)土地屬祭祀公業所有者
1.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若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洽民政機關查證管理人備查無誤後,由管理人具領。惟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管理人具領。
2.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3.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八)土地為神明會所有者,參照(七)祭祀公業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