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如需辦理變更編定,請於取得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興辦事業許可文件等相關資料,送本府地政局申辦變更編定事宜。有關變更編定應備文件及相關標單,請至網路E櫃檯下載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