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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保證金設置的目的及作用為何?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不動產經紀業類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而不能履行委託契約,或因經紀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委託人或交易當事人受有損害,消費者經常求助無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爰設有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