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公共工程再獲肯定!由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代辦的「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暨瑞芳區衛生所辦公廳舍興建工程」,榮獲2026年「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規劃設計類金質獎。工務局長馮兆麟今(12)日率領新工處長簡必琦與得獎團隊於市政會議中獻獎,與侯友宜市長分享榮耀。 &nb ...更多
本影片由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製作,說明地政、警政及社政機關透過即時預警、共同關懷及資源介入,共同防範不動產詐騙,守護民眾產權及財富。
地籍圖為標明各宗(筆)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至人民因需要而依法申請地政機關發給之圖籍資料,為「地籍圖謄本」。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且於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為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地政機關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時採分級作業,分為第一類謄本、第二類謄本、第三類謄本及公務用謄本。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經主管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審核,並據之核定應予繳納或免納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即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所設置之組織,共設委員15或16人,依法評議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等相關事項。
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本人統一編號,或檢附法院函文規定提供第一類謄本者。謄本內容顯示該統一編號所有權人個人全部資料(含出生日期及統一編號),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
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即土地界標,係設置於土地界址點位上,用以標示土地界址之標誌。其種類依材料之不同有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
將原來以圖解方式測繪之地籍圖上每一筆土地的位置、境界、形狀,透過電腦設備轉化成數值資料,便於電腦管理及維護測量經度之方法。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領有建造執造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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