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12年4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發布「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人工影印」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二項之費用,由每張新臺幣5元,調整為每張新臺幣10元。
分為重造前舊簿及電子處理前舊簿。重造前舊簿含台灣省土地關係人總簿、土地建物見出帳、光復初期土地建物舊簿、共有人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情形填報表等項目,為民國65年以前之土地登記相關簿冊。電子處理前舊簿則為65年以後電腦上線前之土地建物登記簿。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其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所為之登記。如信託、信託歸屬登記等。
於社會經濟繁榮,土地權利變更為頻繁,地政工作日形龐雜,資料安全及精確益形重要,因此,將地政業務由傳統煩雜之人工作業,改用現代科技予以資訊化、網路化,提供更正確、便捷、效能的服務。
土地權利因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登記。如姓名更正、住址更正登記等。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民眾閱覽或申請複印,並準用土地法規定計收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地價類-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將原來以圖解方式測繪之地籍圖上每一筆土地的位置、境界、形狀,透過電腦設備轉化成數值資料,便於電腦管理及維護測量經度之方法。
指公用土地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公有土地。
親愛的小姐、先生,您好:謝謝您光臨本所 網站,希望透過這份問卷,了解您對本所為 民服務的滿意程度。
您的滿意是我們最大的心願,您的寶貴意見 是我們改進的最大依據,再次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