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12年4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發布「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人工影印」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二項之費用,由每張新臺幣5元,調整為每張新臺幣10元。
在實施土地登記電腦作業之地區,有關未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另建立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便提供政府、機構及社會各界參考。
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所設置之組織,共設委員15或16人,依法評議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等相關事項。
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係利用微縮影技術,將土地及建物等地籍資料拍攝、沖洗成微縮影軟片,加以典藏,並運用電腦建立索引檔,予以管理,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維護人民財產。
地價類-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即透過電子簽章之技術,讓民眾得於網路上取得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文件,藉以取代傳統紙張謄本;此經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除可在網際網路上取得並可被證明是由地政機關所核發之文件,稱為「地政網路電子謄本」。
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指公用土地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公有土地。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如混同、塗銷查封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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