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地政專車」行動服務即將出發服務囉!本次服務訂於114年1月22日(三)上午10點至12點在雙溪區台電服務所旁鐵路陸橋下方做定點服務,宣導主題為「耕地分割」相關規範,歡迎市民朋友踴躍參加!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陳弘益主任表示,本著在地化精神,希望提供民眾最便利、貼心的服 ...更多
為減少民眾申辦陽臺補登時於機關間往返奔波,本府工務局業於「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申請陽臺補登記證明申請書」上新增「同意貴局於審核合於規定後將附件圖說逕送轄管地政事務所」之選項,請大家多加利用。
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等。
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土地權利因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登記。如姓名更正、住址更正登記等。
於社會經濟繁榮,土地權利變更為頻繁,地政工作日形龐雜,資料安全及精確益形重要,因此,將地政業務由傳統煩雜之人工作業,改用現代科技予以資訊化、網路化,提供更正確、便捷、效能的服務。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為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地政機關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時採分級作業,分為第一類謄本、第二類謄本、第三類謄本及公務用謄本。
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本人統一編號,或檢附法院函文規定提供第一類謄本者。謄本內容顯示該統一編號所有權人個人全部資料(含出生日期及統一編號),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內申報其地價,並以此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 ...更多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經主管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審核,並據之核定應予繳納或免納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即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此種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為地籍圖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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