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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眾至現場或以電話表示抱怨時,第一線接觸人員應用心傾聽民眾抱怨之內容,並應於現場即時答覆。
  2. 依民眾抱怨內容詳加登錄於「人民陳情紀錄表」內,送至收文處掛公文號,分發公文予承辦人前,至研考加掛列管字號,各承辦人員依陳情事項詳加查明並回覆陳情人。
  3. 民眾陳情案件之處理時間為6個工作天,但因案情複雜致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可依公文處理要點辦理展延。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 無具體之內容或無法查證者,經單位主管核定免予處理者。
  • 同一事由經具體處理、明確函復2次以上,仍繼續陳情或一案數投,經單位主管核定免予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