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何謂檔案?
A:依檔案法第3條第2款規定,檔案指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Q2、 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
A: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有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法令(查詢網址:https://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634)
Q3、 何謂檔案開放應用?
A:檔案開放應用之目的係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讓民眾可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Q4、 申請人資格為何?可向何機關申請?什麼時間可提出申請?
A:1.任何人均可為檔案之申請人,惟未成年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需提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 ),如委託方式辦理者,則需填具委任書。
2.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檔案資料為本所保管,則向本所提出申請。
3.本所檔案應用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08:00~12:00;下午 13:30~17:30
Q5、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A:1.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
2.授權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授權書正本或委任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印章。
3.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Q6、 外國人可否申請應用機關檔案?
A: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機關檔案之提供外國人應用,應適用該法條規定辦理。
Q7、 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
A: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刪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
Q8、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方式?
A: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先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係意定代理者(代理人係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檔號。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申請項目。
6.申請目的。
7.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申請日期。
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郵寄或e-mail方式為之,本所網站並提供申請書下載服務。
Q9、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需要費用?
A:1.申請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複製影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
3.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Q10、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有何限制?
A:檔案之應用以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11、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事項:
A: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份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5.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Q12、 如何查詢檔案目錄?
A:可至檔案管理局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進行查詢。
*若有其他疑義,請洽 02-24974106 分機 304,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