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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應備文件 備註
第一站〈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第二站〈地政事務所〉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1. 書狀遺失切結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印章
  3.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委託代辦者請另檢附申請人印鑑證明1份、印鑑章
 

※注意事項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分。
依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0920081579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於同登記機關同一年內申請送件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送件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九欄備註欄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