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2.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3.公告15天。
第一步驟:
先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繳清稅款→申請買賣登記。
1.由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章。
2.其中一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足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3.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拿到加蓋查無欠稅戳記之稅單後,記得至銀行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喔!
4.若為二等親內之間買賣,要另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第二步驟:
持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新北市轄內土地可跨所辦理)買賣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那一份是正本〉。
3.土地增值稅、契稅繳〈免〉納證明書【分別黏貼在契約書正副本】。
4.承買人與出賣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擇一檢附〉。
5.出賣人之印鑑證明〈如未蓋印鑑章,請出賣人本人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第一步驟:先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繳清稅款→申請贈與登記
1.由受贈人與贈與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 約書【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章〈贈與人請蓋印鑑章〉。
2.其中一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足印花稅票〈稅額為贈與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3.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拿到加蓋查無欠稅戳記之稅單後,記得至銀行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喔!
第二步驟:持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新北市轄內土地可跨所辦理)贈與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那一份是正本〉。
3.土地增值稅、契稅繳〈免〉納證明書及贈與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
4.受贈人與贈與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擇一檢附〉。
5.贈與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蓋印鑑章,請贈與人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1.配偶之間相互贈與可分為「配偶贈與」、「一般贈與」兩種,兩種不同在於前者贈與土地時,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稅基不變;後者為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基提高。
2.依財政部93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31號令,自93年1月16日起,配偶之間相互贈與土地,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須檢附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文件,此外,夫妻贈與登記案件流程同一般贈與案件。
由所有權人本人親自向旅居當地我國駐外單位申請授權書簽證,授權國內親友辦理買賣登記。依民法規定,買賣應「特別授權」,所以授權書上的不動產標的〈標示及權利範圍〉及授權事項(例如:買賣)均應填寫清楚。除檢附被授權人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仍應檢附授權人身分證明(原在台之戶籍謄本、除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等)
1.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如訂定公定買賣契約之立契日,被繼承人之死亡日期)前一年內核發者為限,如果超過一年則無法用來辦理土地登記。舉例:買賣契約於111年1月1日訂定,印鑑證明核發日期須為110年1月1日以後才有效
2.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請參考:首頁/線上服務/線上查詢/申請不動產登記案附印鑑證明建議填寫內容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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