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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請問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1.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2.作業項目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Q2請問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1.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
2.作業項目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Q3請問申請土地合併複丈要帶證件有那些?
應附證件有:
1.複丈申請書
2.所有權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3.土地所有權狀
4.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
5.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6.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Q4請問地籍圖重測時對自己的土地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麼樣處理?
土地如果被水流失或者土地已成道路、水溝、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形,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定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認定;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複丈鑑定界址,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的依據。
 
Q5如果對鑑界( 界址鑑定) 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登記機關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由縣( 市) 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3 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Q6何謂耕地呢?耕地可以分割嗎?又該如何申請呢?
(1) 耕地係指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2 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 得為分割合併。
b.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c. 89 年1 月4 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d. 89 年1 月4 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f.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g.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3) 耕地辦理分割登記,應先申請土地分割複丈,同時申請分割登記,申請登記時應由全體權利人填具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權利書狀至土地所轄登記機關辦理( 分割複丈應由全體權利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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