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新制針對買賣案件,申報責任回歸權利人及義務人。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記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但權利人或義務人若因故無法到地政機關辦理申報時,可委託代理人辦理。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兩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公告現值(即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之標準。
可至新北市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之「公告土地現值」點選「公告土地現值查詢」,依序輸入欲查詢之區、地段及地號後,點選查詢即可。再輸入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即可試算土地增值稅。
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2項明定,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此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等。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參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土地改良費用後,即為土地漲價總數額。其計算公式: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每年的3月31日及9月30日為估價基準日)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
位置相連之土地雖然區位相近,但仍需視其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 如地形、地勢等)、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情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等差異。倘其使用分區、容許使用強度或坡度不同,則其地價亦將不同,故公告土地現值也不一樣。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兩年重新規定地價乙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為適度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負擔,內政部已於79年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將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兩價合一制修正為公告土地現值僅作為評定公告地價參考之兩價分離制。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計算宗地地價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鑑於過去民眾無法瞭解政府每年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作業及評議過程,致誤解地價評議為「黑箱作業」,對評定地價產生質疑,為促使地價評議作業公開化、透明化。內政部訂頒「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乙種,該作業規範中規定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另評議會開會時,應開放記者採訪,加強政府與民眾之雙向溝通,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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