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到府到院服務
(一) 目的
為便利新北市轄區之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之民眾與65歲以上長者申辦地政業務,
申請人可利用臨櫃、電話或傳真方式向本所提出申請到府或到院服務。
(二)服務對象
凡設籍且居住於新北市或因病住於新北市轄區醫院,經查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到府或到院服務:
(1) 65歲以上且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屬視覺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
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
(2) 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
(3) 身障人士、行動不便者,確有無法到所辦理之原因者。
(三)排除對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辦理
(1)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患者,或受監護宣告者。
(2) 患傳染疾病者。
(3)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但不足辨識身分或身分證所載資料 非有效資料。
(4) 依法律規定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經司法機關公證或行政機關認證事項而未依法
公證或認證者。
(四)本項服務採預約方式辦理,申請人應於服務時間前3個工作天(不含預約當日及例
假日)完成預約。
(五)服務項目
申請人倘符合服務對象所列條件,得申請到府或到院簽證、收件及發件服務。
(六)連絡資訊
(1)地址: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三段32號
(2)電話:02-24974106
(3)傳真:02-24968910